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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个体工商户年报指南及问题解答

作者:小工商  来源:小工商网 日期:2024-11-13

  个体工商户年报须知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年度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

  一、年度报告范围

  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报送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时间

  个体工商户法定年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年度报告信息必须填写完整,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四、年度报告方式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不需进行联络员备案,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网址http://sc.gsxt.gov.cn/notice/)进行网上报送电子年度报告,或到所在登记机关指定地点提交纸质报告进行现场年报。

  选择网上年报的,应凭个体工商户注册号、名称、经营者身份信息等验证信息登录公示系统填报并提交年报信息,自主选择是否公示其年度报告内容。

  选择现场年报的,应到所在登记机关指定地点(所在登记机关窗口、辖区工商所或其他指定地点)提交纸质报告表,电子报告与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公示系统报送电子年度报告。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报公示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常见问题问答

  1.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时间是什么?

  答:个体工商户应当于何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2013年度报告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口报送。

  2.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方式有哪些?

  答:有两种方式: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电一子报告和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是否公示?

  答: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工作的管辖分工是什么?

  答;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5.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内容有哪些?

  答: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6.个体工商户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可以修改?

  答:个体_仁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7.工商部门是否对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进行抽查?

  答: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8.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9.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0.工商部门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如何处理?

  答:工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1.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如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答: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口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12.因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如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答:因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部门报送更正后的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13.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如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答: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部门自查实之口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14.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部门提出书面中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工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子以修改。

  15.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是否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可以。

  16.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公示和企业有何不同?

  答:由于个体上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存在很多不同之处,各有特点,因此,其信息公示的要求一也不相同。一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报送年度报告,不公示即时信息,而企业都要公示。二是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而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三是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内容比企业更简单。四是对个体工商户不设置经营异常名录,只标记异常状态,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设置严重违法名单,而对企业设置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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