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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劳务派遣许可注销
作者:小工商 来源:小工商网 日期:2024-11-27一、办事内容
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二、办事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三、必要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注销:
1)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注销,经许可机关核实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的。
2)许可机关依法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a.《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b.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c.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申请注销需提交材料
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一式两份);
㈡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处理情况报告。
五、办理时限
自收到注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审批流程
1.申请方可通过窗口、网上、邮寄三种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⑴申请。申请人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⑵受理。接件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无法补齐、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接件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申请人材料不齐的,可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⑶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勘察,出具现场核查表,并作出初步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审查完所有材料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⑷领取结果。申请方到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⑴申请
①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方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相关申请材料。
网址:http://zsbs.zs.gov.cn/zsonline/guide/viewGuide.action?code=55728883001002660013442000&fromType=gdbs
②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方可获得流水号。
⑵受理
①实施机关依据“五、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补正材料。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通知申请方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③受理。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方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实施机关直接在网站上确认受理;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方领取不予受理通知书。
⑶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勘察,出具现场核查表,并作出初步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审查完所有材料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⑷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方可通过电话、微信、窗口等方式查询本事项的办理进程。
⑸获取办理结果
经实施机关予以批准的,申请方可获得劳务派遣许可证书,有效期三年。
经实施机关不予批准的,申请方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邮寄办理流程如下:
除有特别要求外,申请方提交申请材料与领取审批结果可选择双向邮寄(自费)。
⑴申请。申请方按照“五、申请材料”的要求准备书面材料并邮寄给人社局审批办(收件地址见“九、办理地址”)。
⑵受理。接件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方;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方。如申请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补正。
⑶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勘察,出具现场核查表,并作出初步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审查完所有材料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⑷领取结果。申请方选择审批结果邮寄的通过EMS邮寄方式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方。
七、办事地点
1.邮寄地址: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B78号窗口
2.窗口办理地址
3.网上办理网址
http://zsbs.zs.gov.cn/zsonline/guide/viewGuide.action?code=55728883001002660013442000&fromType=gdbs
八、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投诉电话:12333或12345
2.投诉网址:http://www.gdzs.lss.gov.cn/main/index.htm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人在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申请人在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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